被垃圾信照三餐狂轟濫炸?關於電子報其實各國政府都有法可管你知道嗎?
用垃圾信淹沒使用者信箱?當心被「鉅額罰款」的電子報行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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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多久你沒有點開你信箱裡的垃圾郵件呢?還記得在以前的年代裡,那些充滿腥羶色話題的垃圾郵件,相信大家都有聽過都市傳說中,只要誤觸點開就會造成電腦壞死的奇妙現象,儘管現在點開垃圾郵件後,這些色情廣告已經不同以往氾濫,但卻也常常被許多電商網站的電子報塞的滿滿,似乎只要曾經消費或是註冊的網站,這些促銷訊息就會死纏爛打地跟隨我們一生,並成為吃光信箱容量中,永遠刪除不完的痛。
這樣的現象,似乎要從2000年開始的電子郵件行銷開始提起,在電商竄起的年代裡,大家深信,只要是透過電子郵件的訂閱按鈕,就有機會把促銷訊息觸及到一些網站的淺在用戶,而這些夾帶在信中的促銷廣告中,也默默的鼓勵一些忠誠用戶的連續消費。而電子報行銷正有著低成本、可追蹤、高範圍以及高投報等效益,才會從2000年迄今都是各種電商及會員手段的常用促銷手段。
根據研究統計,在2006年的美國,就有公司曾在一年砸下四億元在電子郵件的行銷上。
姑且不論這些費用是否有效反應在後續的訂單上,但在消費者而言,若是沒辦法鼓勵(或是驅使)消費,那這些五彩繽紛的電子報,最後也只會淪為刪除鍵下的產物,更何況有些莫名來路的電子郵件,包含宗教、直銷、交友以及情色廣告等,不僅容易因誤觸造成電腦的毀損,更容易把那些真正的促銷訊息給淹沒。
儘管現在很多信箱系統透過過濾氣的建置改善這個狀況很多,但記住,不管是非法還是過量的促銷信件,早就已非無法可管囉!!
早在2003年時,美國就已經訂立了CAN-SPAM( Controlling the Assault of Non-Solicited Pornography And Marketing)法案,來防止這些氾濫成災的電子報行銷,並於2004年時完成了最終定稿,明確載明只要你的電子訊息包含到商業廣告、產品、服務以及包含到各種商業行為等,都可以稱作為電子報行銷之一。除了定義之外,也寫清楚了下列行銷內容中,應該具備的條件:
- 電子報內容必須都需具備「取消訂閱(或拒絕接收)」的功能以及如何操作取消(或拒收)的說明,且申請取消後須在10天內完成,不得收取其他費用
- 內容必須要有準確的合規性,也就是標題和內文必須有明確的關係,像是使用誇大不實的標題,或是用"Reply"、"From"..等字眼來混淆視聽。
- 如果電子報內容涉及成人主題,也必須要用標籤著明。
- 發送電子報行為的信箱地址須為有效地址及合法的IP位址,若為第三方發送服務公司寄送,則告知接收者該信件的發送公司其實際地址。
- 發送電子報行為的內容,不得有錯誤標題、而信件內容也必須包含至少一個句子。
- 需要監控以你的名義發出的電子報,並不得有上述的情形發生。
而若是因為消費者透過購買、諮詢後預期發生的電子報行銷,也必須透過明確的訂閱機制,例如需勾選「願意收到本公司發送的企劃及促銷訊息..」等,才能讓訂閱電子報的行為生效,若是保險起見,也可以透過發送訂閱電子報的確認信,來讓客戶明確了解自己實際上訂閱的內容。
而除了CAN-SPAM外,個資法和隱私權條款也是相當重要的一環
例如加州的個資法就明文規定公司需揭露資訊蒐集的內容、目的、在甚麼情況可和第三方共享;而客戶可以透過甚麼管道進行追蹤、檢視以及修改、變更等,甚至是這些法律生效的日期,也需明文載明。
而我國通常的隱私權政策,也多包涵如下
- 收集了什麼資訊、為什麼搜集
- 資訊搜集的目的及應用方式
- 如何保護這些資訊,避免外洩
- 如何修正、更改這些資訊
- 在甚麼情況下會公開這些資訊內容,若有爭議該如何解決..等等
舉例國內日本知名的樂天電商網站,就有包含以上內容的隱私權政策,有興趣大家可以在多加參閱:
但在台灣,過去電子郵件的行銷曾經也面臨無法可管的窘境,但所幸在2012年時「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」( 相關網址)已經訂立完成,針對未來如果如果收到濫發電子報的業者,或是未經訂閱(或已取消)的電子報發送,都可以請求每封信100元至500元(行政院版本求償金額,已修正為每人/每封商業電子郵件500元至2,000元)的民事損害賠償,並設計了團體訴訟制度,以利協助民眾集體求償,最高可裁罰到2000萬元呢
但任何行銷活動,都必須回到以客為尊的層面上,只有願意接收這些促銷訊息的用戶,才會產生實質上的消費效應,在加上近年個資及隱私權法案盛行,所以過去這種電子報海的行銷方式,已經不敷使用。只有尊重客戶,並提供良善的取消機制, 一來是可以避免把時間浪費再不想點閱的用戶上,二來才可以避免因不當行銷造成糾紛的額外成本。
若對詳細的CAN-SPAM法案內容有興趣的朋友,
歡迎參閱:網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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